法律问答

三人在车内死亡,包括车主,司机是28%的酒精,车主的朋友,追尾,对方支付次要责任,车是贷款车保险赔偿吗?

2020-02-23 19:12: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法律上,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人的身体达到医学上的死亡标准的一种状态,即真实死亡;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既然宣告死亡具有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于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就要承担与自然死亡同样的保险责任。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的规定,张向法院提出撤销对其父的死亡宣告的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被保险人即应当恢复到未死亡的状态,受益人获得死亡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消灭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其已领取的死亡保险金应当退还给保险人(保险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交强险的赔偿情况为:
    第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不按比例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失两千,医疗费一万,伤残赔偿金等十一万;
    第二,超出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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