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2014年10月借这钱,到2015年11月期满,但如今也没还,那时候贷款担保人沒有确立贷款担保時间,如今我能规定贷款担保人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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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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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需要偿还了全部担保金才可以起诉债务人,担保人可以就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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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须要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若超过担保期间,债权人就会丧失相应权利,关于担保期间的规定,可以参考如下: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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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