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10年11月,向他人担保12万笔贷款,有效期为3年,我还有担保责任吗?

2020-02-24 09:14: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担保法》合同订立部分: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一个担保人为多人做贷款担保,通常是可以的,只要你具有代偿能力,不需要有完全的代偿能力,这是物权法担保物权部分的最新规定。这其实不是给几个人担保的问题,关键还得看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在为他人担保前,贷款担保人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等作考察,以免其“跑路”,让自己成为“冤大头”,因为一旦签订担保合同,你就与债务人绑在一起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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