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执行异议被判决驳回申诉后,在复议期内沒有提到复议,在复议满期后可否根据新直接证据再度提到执行异议

2020-02-24 12:31: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经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规定》共32条,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目前是这个规定么。你说的还没发布2015年11月30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 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
    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 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来划分,行政复议证据与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相同,可分为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所作的记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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