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生育假是6月12日到12月1日。企业发12月薪水的那时候,扣出三天病假,12月1日是周五,人们企业融入双休日,那样扣减合情合理吗?

2020-02-24 17:01: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必须遵守劳动法规的规定,违法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者请不同的假,有不同的待遇:
    1、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配偶生育护理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病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3、事假,可以扣除当天工资,但不得扣更多的工资。
    4、产假,应当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的工资里扣掉劳动者自己应缴社保的那一部分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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