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总公司工作,合同由下属分公司签署。现在总部说下属公司将要倒闭。总公司给我带来了没有公章和签名的合同和工作申请,以及劳动合同的取消和辞职申请。总公司合同第20条规定分公司的服务年限应当延长。我能签这样的合同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2-24 18:03:5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自己不要提出辞职,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工伤仅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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