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在新开发区租了一个小门面,32平方,合同签了五年,租金4500,价格5000,5000,合同签了40,000,我做了6个月,因为租金少,交通少,不做,我提前一个月不跟房东说,房东陪同违约付款,我该怎么办?

2020-02-24 20:39: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东违约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的表现:
      
    1、房东拒签居间协议;
      
    2、房东拒收定金;
      
    3、愿意双倍返还定金;
      
    4、房东拒签买卖合同
      
    5、签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
      
    6、签订合同之后拒绝过户;
      
    7、要求赔违约金而解除合同。
  • 房租合同违约,可以根据房租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签订三方买卖合同,房东如果违约,应该是可以拿回定金和违约金。尽管签订合同时,房屋的共有权人没有到场,但是既然男房东讲明得到共有人(其妻)的同意,那现在以妻子不同意作为反悔的理由,属于因为对方的过失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了现在的局面,你有合同为据及中介公司做证人,完全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和解或诉讼的方式拿回定金和违约金。
    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你尽量要拉住中介公司帮你征讨权益,毕竟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你没有认真审看合同生效的条件(共有人到场确认或签字),就贸然支付定金,也存在疏忽,有一定责任。
    所以一定要让中介公司帮助你争取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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