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目前一名试岗职工,因未超过试用期规定的销售业绩,试岗为1月。现阶段企业的合同书为2年,我想问一下是不是能够为其增加试岗。

2020-02-25 13:30: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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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用期期限:  
    (1)工作在一年以上者,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  
    (2)在试用期间,公司会对试用员工进行考察,根据试用员工的具体表现,在与其进行相互沟通后,确定试用员工是否可以提前结束或需延迟试用期限。  
    2、试用期工资:  
    (1)试用期工资(即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2)公司对试用员工通常会根据学历、工作经验及工作能力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其标准工资。  
    (3)试用员工学历在本科及本科以上者,标准工资为2000元/月,学历在专科或专科以下者,标准工资为1500元/月。此外,公司也会根据试用员工所具有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来进一步确定其标准工资。  
    3、试用期相关补充说明:  
    (1)公司定于每月5号发放工资,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每月会先发放80%的标准工资,其每月所剩余20%的部分会待其成为正式员工后再给予一次性补发。  
    (2)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会按照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进行考勤。  
    (3)试用员工会根据其当月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评。  
    (4)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待遇。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1、约定试用期过长。有的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有的单位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一年一订,从表面来看,这种做法无可非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也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都有选择的余地,但实际上试用期超过了有关规定。

    2、随意解除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了招聘人员,因为试用期的工资低甚至不发工资,这些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在赚廉价劳动力。例如,一些商场到销售黄金期到来之际大量招聘营业员,等黄金期过了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房地产公司和广告公司在用人之际,也会利用“试用期”的幌子使用廉价劳动力。
    一些从事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销售公司借设办事处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场部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众多的应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够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通知让其走人,应聘者也是当了一回廉价劳动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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