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可以问一下,我交费了给律师委托她,可是沒有签订合同或授权委托各种事务所,如今想停止,能退款帮我吗?

2020-02-26 10:34:3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在此,对这两种例外情况也应作具体分析:  
    1.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既然委托合同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存在基础,那么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只要有一方死亡、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该种信任关系也就不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失去存在的基础,自然应当终止但如当事人另有约定,并且该约定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则委托合同不终止:
    (1)当事人约定,在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后,该委托事务仍应由受托人继续完成;
    (2)当事人约定,该委托事务可以转委托,在受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后,该委托事务由次受托人继续完成。  
    2.关于“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可能会出现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于此情况下,各国立法几乎都规定,行使任意终止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有不可归责的事由除外。我国《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412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第413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该两条规定是根据后合同义务原则对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 如果是通过招投标,中标后未签订合同,那就不是违约而是违法。
    如果只是双方谈判,但未签订合同,都未“约”何来“违约”之说。
    如果有口头协议,那就需要你举证口头协议成立,口头协议最好有第三人证明,一般很难举证。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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