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4年离婚,我是离婚协议中的一半女儿,现在她放弃了抚养孩子的权利,你能改变吗?

离婚
2020-02-26 12:3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 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5)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 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判随女方生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综合考虑按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月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 1、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并经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不得反悔。所以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确定了放弃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以协议为准不能反悔。
    2、如果认为对方不适宜抚养孩子,而且本人更适宜抚养孩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 女方不愿意抚养子女的,可以与男方协商由男方抚养子女,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此您想要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则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您的情况对于孩子成长不利。如果最终由您抚养子女的,您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数额一般为男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