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问现在的事故当事人,有保险公司第三方责任保险,现在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要求被业主拒绝支付,保险公司只是为了偿还其他医疗费用而不予赔偿,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2-27 12:23: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索赔是指购买保险的人不幸成为小概率风险事件的受害者而要求保险公司兑现其事先承诺的行为。很多人对保险公司有“投保容易索赔难”的感觉,其实,这主要是一些曾经买过人身保险的客户由于种种原故没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而形成的认识上的误区。
    导致索赔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极少数人恶意骗保的因素外,对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的不了解也是相当重要的原因。如果在申请理赔的过程中,注意了以下几点,索赔还是很容易的。
      第一,必须及时报案:  保险索赔时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报案。根据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但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都不尽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失。  若投保人是用口头通报的形式报案的,则事后须补填正式的出险通知单。
    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下列问题:报案人及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  第二,符合责任范围:  报案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客户也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向代理人咨询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进行再确认。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确实因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如自杀、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
      第三,备齐所需单证:  保险公司为防止有人提出无根据的或夸大的索赔,一定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供损失证据并说明详细情节。不论是什么险种,受益人均需准备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均可)的原件及最近一次所缴保费的发票,若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手续的还需填写委托授权书。
      第四,准备医疗分割单:  如果被保险人有公费医疗,单位和社保已经给报销了一部分,那么需事先向保险公司出示由单位开具的医疗费用分割单,并注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和单位已支付的费用,连同原始单据的复印件一起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依据上述材料在医疗费用的剩余额度内进行理赔。
      第五,进行事故调查:  资料收齐后,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开始着手进行调查。保险公司也许要求客户配合公司进行调研,并提供附加材料和证据。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有隐瞒病史的带病投保或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等情况,都会给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障碍。
    最后,保险公司将审核、计算、确定赔付金额,并通知客户前往领取保险金。  由此可见,索赔并不难,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保险公司一定会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赔偿,以维持其良好的声誉。
  • 车险理赔不一定需要车主本人亲自去网点办理理赔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完成事故责任赔偿以后,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可以本人去,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去办理。只要资料提供正确完整,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给予保险理赔。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一般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人身事故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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