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他人与我借款,将他唯一住宅房以签房屋抵押合同方式作质押。假如他还借他人的钱,他人先提起诉讼,我的借款合同合理吗?是不是必须上房管局办理备案?感谢您!

2020-02-27 15:00: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
      总的来说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
    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能因为转让方认为价格卖低了,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
  • 按照抵押担保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并可继续使用,进行生产、经营。但是,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合同订立在后,订立租赁合同时,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应当优于承租人的租赁权。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所有权就按其约定的时间转移。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标的物交付后,所有权在买受人完全履行了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转移给买受人。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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