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律师是否有可能前往拘留中心会见被拘留者?

刑事辩护
2020-02-27 18:44: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诈骗罪刑事拘留,需要37天左右才放人或判刑。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能超过37天。如果,这时候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怎样才能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里所指的近亲属法律也有明文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
    (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上述的近亲属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权去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会见。  因此,除上述规定之外的人是不能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当然如果其近亲属愿意委托而不愿或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其他亲友愿意承担律师费的,可以由近亲属的名义签署委托书,由其他亲友支付律师费,也是可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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