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一个亲戚通过朋友的介绍向一个银行职员借了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上没有注明借款日期和利息。在此期间,5万元已经分期偿还给他,但现在他起诉我的亲戚要1万元利息。

2020-02-28 06:41: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 未约定借款利息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银行借款的程序是什么:  
    (一)企业提出借款申请  企业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政策,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政策,而且贷款用途符合银行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借款企业具有一定的物资和财产行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保证,或担保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具有还贷能力;保证,或担保单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具有还贷能力;在银行开立有账户办理结算。在银行开立有账户办理结算。  
    (二)银行审查借款申请  银行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和借款条件,银行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和借款条件,对借款企业进行审查,款企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申请的借款金额和用款计划。银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用款计划。银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企业盈利的稳定性,发展前景,用状况;企业盈利的稳定性,发展前景,借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合法性;企业的抵押品和担保情况。可行性、安全性和合法性;企业的抵押品和担保情况。
  • 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公认为“证据之王”。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的。   相关内容链接: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哪些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 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
    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
    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
    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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