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借的钱,時间为一年,理当2015年12月还贷,迄今2016年10月19日都不还贷,通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做,有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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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中关于
债务纠纷有如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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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借款合同而言,债务人有义务在
合同到期时返还债权人相应的借款。同时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其所有的一切都需要由
证据来证明。对于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属于实践性合同,债权人不仅要提供借条证明借款合同存在,还需要提交收据、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将钱交给了借款人,这样的情况下合同才成立。
诉讼的最终结果是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的,我们无法预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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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出了借条的
诉讼时效解决办法如下:
一般来讲,能找自己借钱的人都是相互了解的(想放高利贷的除外),所以,如果这个人以前就有借钱不还的先例,个人建议还是想清楚再借。因为,一旦超过了法律的诉讼时效,想要要回借出去的钱比较麻烦。
具体来说,如果借钱超过了诉讼时效,有这两种处理方法:
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②如果协议不成,可向对方发催款通知单,只要在通知单上签字,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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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