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先伤害我一个人,然后家属来双方对战,鉴定都是轻伤,但对方的伤情是重点,派出所让双方调停,对方不同意,有什么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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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轻微伤以下,由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置。派出所可以做受害方的工作,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述规定,即使不构成轻微伤,只要实施了殴打行为,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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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鉴定属于伤情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2 鉴定时机
4.
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
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
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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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因为犯罪现已人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从而使受害人有权依法通过诉讼来进行
损害赔偿的索取。
当然,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依法进行伤情鉴定,从而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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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