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爸爸接受一个人行贿2万元,没隔几天我知道了,我让他退回去.我爸爸拗不过我就在受贿3天后把收的赃款退了回去,后来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我请问受贿罪案件中我爸在受贿罪立案前收的2万后又返还算不算受贿罪?

刑事辩护
2018-07-02 21:44: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满足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中负有对国有财产管理义务的人员(一般是高管)
    2、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才达到起刑点。
  • 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单位受贿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受贿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贿罪中索贿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而单位受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受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而单位受贿罪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单位受贿罪,没有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必须具有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务或职权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受贿罪的定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  
    4、受贿罪中存在着斡旋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而单位受贿罪中则不存在斡旋受贿行为,即国有单位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有单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犯罪。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
    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财物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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