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已经在一起近两年了。我们准备明年结婚。我们还没有结婚证。我怀孕了。我只能尽快结婚。他不能这么说,他要和我分手。这是否有法律保护?

2020-02-28 20:02: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处于孕期的正式女工是不能辞退的,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辞退怀孕女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要求赔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同居关系本身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上并不存在因同居而引起的赔偿问题.(双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的另当别论.)但如果同居后有小孩,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其权益与婚后子女一样,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向对方主张子女的抚养费用。
  • 现在新的婚姻法没有事实婚姻的规定,所以没有领结婚证就不是受法律保护婚姻。双方在一起就只能当作是同居关系。不需要证明,没有结婚证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你们不能协议离婚要求诉讼离婚的话,单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因为同居期间引起的财产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纠纷问题让法院判决就会受理。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了四年,对外以夫妻之名相称,且周围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期间甚至可能生育了子女,但只要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二人系同居关系,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有一点必须明确,即便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当事双方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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