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离婚协议有效吗?

离婚
2020-02-29 07:57: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该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个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内容是达成离婚的意愿,并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分担进行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而且只有在离婚手续办完时,离婚协议书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无论是对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都有反悔的权利。
  • 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分析,应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内容。法院判决对方仍不履行的,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如果离婚协议本身就是通过法院调解确定,且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调解书要求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