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中小学生发吓唬短消息给他们同学们的父亲,说“你孩子被别人打过……重伤了……跟教师争吵打起來了。。。翘课去网咖了……大家都找不着他了,,。。。”这些这类的短消息。还隔三差五的深夜通电话来响一声把人弄醒就挂。这种做法违法吗???

其它
2020-03-01 06:42: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你好,你可以收集对方辱骂你的一些证据,必要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侵权或者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当发生恐吓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但是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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