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来一套房子,那时候签了买卖合同。原价52万,现再涨2百多万元,故招标方要想一定赔偿后再产权过户,不然都免谈,我该咋办,求协助,急!

票据纠纷
2020-03-01 22:19: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产过户手续: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到场
    2、申请材料准备 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 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 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议的有效性,是合同条款能否执行的前提。如果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无效,无论双方对合同条款设计得多么缜密、全面,除了个别约定争议管辖机构或者审计单位等程序性条款之外,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将无法适用,可谓“釜底抽薪”,即使您一直诚信守约,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一)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规定,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
    一、合同成立;第
    二、合同合法。为了能够清晰地表述第二项构成要件,可以将“合同合法”分解为以下三方面:
    (1)合同订立主体合法;
    (2)合同标的合法;
    (3)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释明了合同成立的几个要素,即: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标的;
    (3)数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只要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一般来讲,法院会认定合同成立。  此外,合同法中列举了合同成立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协议的合法性  我们要理解这个问题,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更多从合法性的对立面去考察,即合同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分述如下:  
    1、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合法  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下述情况下,合同订立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1)购房人不具有法定购买资格。  比如,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买房人购买此种房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法院有可能以购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判决合同无效。  
    (2)到法院或仲裁委开庭时,出卖方仍未取得房屋处分权,权利人亦不予追认的。  
    2、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不合法的情形有:  
    (1)房屋管理机关不许上市的央产房、军产房或者涉密单位的房屋。  
    (2)不具有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等房屋。如此类房屋购买时间不满5年。  
    3、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法。
  • 房屋拆迁相对而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点。大体看来,可分为两个阶段。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为界,此前所进行的土地征用、拍卖、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等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所发生的行为,如房屋评估事务所的委托、实地测量评估、补偿额的商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等,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
    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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