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93年2月我的基本工资是141元,3月一级到135元退休。 并且,1984年10月XX府给了我,升了一级工资。 26年以来多次没有解决论说。 我是全国优秀班级,山东省XX,山东省园艺奖,证明书都是XX府的公章。 我也没受到待遇。 只能用法律来论说。

2020-03-02 07:00: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其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 工资待遇每个行业都不一样的。 工资基本有这几样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退休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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