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不认识的人户口登记在我家,可能走的是投靠的途径之类,当然是为了利益。公民手里的户口簿上反应不出来,偶然才发现,在派出所的户籍登记本上已经入了我家的户好几年了。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比如派出所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派出所问题一:能够复议?问题二:复议机关能否找北京市公安局?如果是派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可以找通州区公安局或者通州区政府。但我觉得户籍登记一般都盖区公安局的章,似乎是委托派出所办理,并不是授权它办理,所以该行为的主体是区局,那么复议就可以找市局,这样理解对吗?

2018-09-12 11:45: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选择。但是,如果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判决撤销后再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再次提起诉讼,由此导致循环诉讼、多次诉讼等现象,极为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简言之,变更判决是法院应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的司法判断代替了原来的行政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目的是为了更直接、更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 行政复议法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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