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同一起轻微伤案子,一个.取保一个拘捕此外2个没有处理,案子转交检查院起诉科,如今还能取保吗?此外2个犯罪嫌疑人会如何解决?

刑事辩护
2020-03-03 07:19: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经过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那么你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你的描述,案件目前还在预审阶段,如果你处理得当,积极赔偿,检察院没有批捕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不判刑的,但一旦批捕了,不判刑的可能性很小了。2,无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都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赔偿对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3,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对方为了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对方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对方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住宿费根据对方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对方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根据对方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4,你没有垫付义务,可以要求对方先行治疗,治疗完毕后,凭正规票据向你索赔。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还要看案件详情、证据情况及法官判决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作最好处理。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的,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仍需提起公诉的,法院也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相对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显然,已经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轻伤害案件不属刑法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这一规定弹性很大,容易造成部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的怀疑,因而应慎重使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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