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要资询一下,我上告离异,也已开庭审理,可是人民法院说也没有出示合理的直接证据,我想问一下我必须给人民法院出示哪些的合理直接证据呢

2020-03-04 14:06: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司法实践之中,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反对离婚,且双方均不存在婚姻法32条规定的应当首次起诉,调解不成,就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纯属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坚持离婚一方不能向人民法院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基本不会在首次起诉的时候就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如果坚持离婚一方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会认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离婚一方去意已决,已无挽留必要,无和好可能,从而判决双方离婚。
    2、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C、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E、其它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
  •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立案到开庭的具体时间,由主审法官酌情安排,但法律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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