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签订3年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今天是最后一天,23日协商建议退休。 理由不是我的工作失误,而是业绩不好还应该再找一个销售,因为在职者不能增加,所以辞掉我,我是行政部门。 我可以申请补偿吗? 我至今没有收到书面通知。

2020-03-05 13:23: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单位辞退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司辞退员工,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赔偿金给员工,保留被解雇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如果不属于违法解除,则按照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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