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在一家私人小药店上班,最近家里宝宝经常生病住院,而且摔伤,爷爷奶奶很早就过世了,只有外公外婆带,她们年龄已经大了,难免痛痒,而且孩子爸爸长时间不在家,只是偶尔回来一两天!所以我就经常上午大半天没在岗位,但是也不至于矿工了吧,还有我知道迟到肯定是不对,但也不至于全算旷工吧,2月份到前天是工作了六天,他全给我扣完了工资,而且他的旷工扣除法是递增扣,一到几次是百分之二十,几次到几次又是百分之多少,继续递增,我第一次看那个合同我和我同事都拒签了的,太不合理了,而且每天的下班时间是晚上八点半,我从来就没有八点半准时走过,因为那个时候正好很多人买药,我不可能把病人推出去吧,所以最少都是在八点四十到九点才能关门打烊,这些他为什么不说是算加班费呢,我从来没说过,他有监控,还有一点就是药店在郊区,上下班都先要走上十几分钟的路程,然后再去等公交车,我稍微晚点就没车,长期打车17元回家,现在过年20元,上班当天要自己带两顿的菜下去,老板只提供米,自己煮!然后任何补贴,提成都没有,话费,车费,什么都没有!我今天结算工资是这样算的,每月1500,两个月就是3000,还有这个月6天600,加在一起是3600元,他只给我2250元,这个月直接扣完!我应该找什么地方仲裁,有什么这方面的电话可以打

2018-09-12 16:52: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50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准备劳动合同、加班证明等证明材料。
      如果没办法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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