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已经结婚三年了,有了一个女儿,但是现在双方都想离婚,而且男人不想要孩子的监护权,我们有一套两层一套两层的房子,属于他的父母,请问你,我们离婚了,我女儿有权分割财产吗?

离婚
2020-03-05 14:47: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财产的分割,如果原则上是一人一半。但关于房子,若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你自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的父母有出资,可以按照出资的比例享有房产权益。 关于小孩的抚养权,目前还太小,若你稳定的生活来源以及没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原则上孩子归母亲抚养,除非你不要孩子的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费则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一半根据孩子的生活地的标准计算,或者是按照一方工资收入的20~30%计算。
  • 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按揭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按揭房的所有权证书往往暂扣在银行,故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对该商品房所有权暂不予分割,待离婚以后占有、使用房屋的一方交清按揭款时,再予以分割其房屋所有权。即先分割房屋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对首付款及按揭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待全部交清按揭款之后,再分割该商品房所有权。
      首先,对于已缴纳的房屋按揭款及首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谁就应给付另一方已缴纳的首付款及按揭款的一半,然后通过竞价或协商或评估将房屋现有的价值确定,再减去剩余贷款的本金,即为现实的房屋增值部分,再支付对方该部分的一半,对于未来的还款由房屋所有权取得人自己决定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付款。
    其次,按揭商品房现有的价值应通过双方的协商、竞价或评估来确定。婚姻期间按揭的商品房在离婚时由于价值的升降存在一个不稳定状态。是升值还是降值,只有通过市场来衡量。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