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就是2018年4月末在沈阳市买的新房子(一手)预购商住楼,2108年7月1号毕业后。我想问一下我这样的事情能够申请办理每平补贴200块和房产契税全免费吗?

其它
2020-03-05 19:53: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商品房契税如何退款,因退房退税需提供如下资料如下: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应退税种、金额);  
    (3)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完税凭证清册;  
    (4)退房公证书或开发商退房证明;  
    (5)契税票背面由房管处注明退房;  
    (6)房管处二手房交易不成功证明;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本人银行卡等账号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转让预售商品房要注意什么?  
    (一)出卖人要注意自己办理的贷款并不自动解除。  预售合同借款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是各自独立、互不依存的合同。如果出卖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办理了贷款,后来又将该房子转卖给别人,要在还清贷款后办理解除借款合同的手续。  
    (二)出卖人转让预售商品房,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不解除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出卖人向贷款银行借款,借款目的用于购买开发企业所属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为预购人所借款项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至预购人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的条件成就时截止。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保证责任的条件、合同法及担保法也没有授予法定解除权,开发企业不能解除保证责任,还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让人办理房产证需要开发企业的积极协助,如出具发票义务、盖章义务。由于出卖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损害了开发企业的权益,开发企业将拒绝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因受让人的房产证无法办理使相关权利人等的纠纷集中浮出水面,如受让人与开发企业因办理房产证产生的纠纷、预购人与受让人的转让合同纠纷、预购人与开发企业的合同纠纷、贷款银行与预购人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所以受让人要谨慎购买。
  • 转让预售商品房,实质上是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有效期内将该契约转让出去。一般来讲,国家对这种期房转让行为本身并不禁止,但利用转让进行倒买倒卖的炒作行为是不允许的。  内销商品房属于合法情形的,转让一般要通过以下手续进行办理:  (l)签订转让合同:即原期房买方(转让方)与新买方(受让方)要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是一式四份)。合同中应包括如下内容: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此外,转让金额应与原预售契约的价格相一致,并且,该转让合同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转让双方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办理时,双方应持原预售契约、转让合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为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经该部门审核转让合同符合规定的,由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经批准后,依法缴纳印花税:转让双方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转让方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然后由上述审批部门在转让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商、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原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方,待房屋正式交付入住后,受让方凭此件与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主管机关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有关审批机关应通知转让人。  另外有一种情况,即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后,购房者个人要求将合同主体(买方)名义更换,则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具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按上述转让程序办理。  此外,有关外销商品房的转让,可以不订立转让合同,而直接在外销合同后“背书栏”中以背书方式转让,然后再依上述程序办理即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