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公司董事(项目经理)是否与外界串通投标,是否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它
2020-03-07 00:02: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如何认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其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是次要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此外,对于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求行为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特别严重后果。至于何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同时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 根据上述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
    (1)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形式。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而言,其具体要求商业秘密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商业秘密包括停止正在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的商品生产行为和停止销售该类商品。实践中,许多侵权企业或个人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了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率,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2)行政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是一种有效的经济制裁方式。罚款是目前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多最广的一种财产罚。
    我国现行立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罚款数额规定了罚款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罚款数额,既不得低于一万元,又不得高于二十万元,只能在一万元和二十万元的幅度内自由裁量。
    但是,并非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必须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我国法律仅仅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决定是否给予侵权人以罚款处罚,至于科处罚款与否的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行自由裁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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