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4年3月4日,我向其他人筹集了3万元,为期一年,但中间仍有一名担保人,我将起诉他。

2020-03-08 06:46: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如有约定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限,仅仅是复印件是办理不了保证的,即便办理了,对保证人也是不能产生约束力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担保人拒绝再次保证,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主合同依旧有效,担保人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如果持复印件去续保。
      另外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则是您贷款到期后6个月  您还,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贷款到期不意味着保证期届满,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需要保证人亲自到场签订合同,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断出: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中,原告可以仅起诉连带保证人。
  • 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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