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你可以在夜间工作护理期间,有规矩,有相同的人数,一起工作,工作,工作,时间是一样的,其他同事有加班费,我不孤单,这是正常的吗?

2020-03-08 11:34: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有哪些依据?
    1、正常工作日延迟职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1。5倍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而且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2倍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基数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包括待遇、福利、补贴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我国《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职工正常工作外的加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没有职工试用期内的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  因此,劳动者所在的公司领导以在试用期内为由,不给劳动者发放加班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 可以采用协商、仲裁、诉讼、调解四种途径处理。
    协商(和解)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