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就是一名大四在校学生,上年12月找了一份工作中,企业当日就要我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因为我不明白,立即就签了,前几日又签了院校的第三方协议,因为院校的一些事儿,如今我不想上班,我想问一下,我签的劳动合同书合理吗?我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3-08 17:21: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所有内容都无效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下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
    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对此作出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为处理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避免了一方当事人借故以部分条款无效否定多数条款有效的可能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而对部分无效或者个别无效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约定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
  •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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