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你关于我们的房屋装饰纠纷,上法庭,原告质疑我们的证据,他提交了装饰协议,但是副本不是原件。我们没有质疑,然后我们交出原件,如果法庭命令我们上诉,我们能否质疑他的证据?

2020-03-09 14:24: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装修纠纷是指在装修家庭与装修施工单位之间,装修家庭与周围居民之间因为装修违反了有关装修合同、规定而发生的纠纷。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  
    (二)装修施工质量低劣  
    (三)装修后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四)施工中噪声扰民。  家庭装修纠纷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三)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  
    1、投诉;  
    2、调解部受理;  
    3、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  
    4、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  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 房屋买卖时,房屋装修涉及很多种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装修房子应注意哪些问题?
    1、图便宜选用了装修游击队。

    有些业主为了节省开支,抱着图便宜的心态就选用了装修游击队,装修后不久就频繁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墙面瓷砖空鼓或脱落、电线连接不规范导致经常断电??安华瓷砖小编建议大家尽量选用正规公司,并且装修前仔细签订合同,装修完仔细验收。要是找游击队装修的话,就一定要找口碑和做工好的,并且亲自监督装修的全过程,避免后续出现问题纠缠不清。

    2、忽视了绿色环保装修。

    很多人认为只要使用环保材料就等于环保装修了,往往忽略了装修后产生的室内污染问题。其实,绿色环保装修是个繁复的过程,从设计、材料、施工等装修的各个流程进行规范,装修后空气质量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值或在国家规定的环保值以内。因此,一定要选用环保材料和专业的施工队伍,装修完了要检测一下室内的有毒气体是否超标。平时可以让居室保持通风透气,让污染气体散发掉,或是使用活性炭、光触媒等除掉有毒气体。

    3、开放式厨房难打理污染严重。

    开放式厨房是近年来备受人们喜爱的装修元素,很多喜欢吃西餐的业主都选择了它。其实,开放式厨房带来的问题还真不少,如:做饭时全家人都得被油烟熏、家具容易变得油腻腻的、厨房脏了只能拖不好用水冲洗,等等。开放式厨房并不是所有家庭都能驾驭得了的,它只适合很少开灶、厨房利用率不高,或者是西餐为主的家庭使用。

    4、储物空间明显不够。

    在装修的时候,人们都会高估衣柜和收纳箱的容量,到真正使用起来的时候,却发现收纳空间到用时方很少。怎么利用好每一寸空间呢?比如说,可以选用有收纳功能的床;边角的空间摆放置物架,用来放平时常用的小件物品;在客厅或房间做地台设计,可以收纳更多杂物;墙面可做造型美观的搁架,收纳小物件,等等。

  • 一、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楼层、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4、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6、提供有关部门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况的证明材料。  
    7、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外国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二、房屋产权证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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