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拆除房屋的问题。有一座两户主的两层楼房。一个是由户主签字的,另一个是由户主签字的,签字的家长是愿意搬迁的,希望得到拆除补偿并选择新房子,但是没有任何东西。因为一户主没有签字,房子不开放拆除。我想问一下签字的户主是否能够得到接受权利的权利,接受权利的权利,接受权利的权利,接受权利的权利,新房子的权利?

2020-03-09 19:57: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租赁房屋拆迁补偿
    第一,搬迁补助费。
    按照建筑面积或合作规定进行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第二,停产停业损失(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用房)。
    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用。

  •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你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 应重新进行公示。
    本案中既然由于规划的原因造成拆迁范围的变更,你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了,拆迁所应当对你的损失进行补偿,拆迁所一刀切的补偿办法是不妥的。你可尽力与对方进行协商,实在不行,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拆迁所赔偿你的损失。
  • 首先,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再次,如果公房拆迁补偿考虑到了同住人的因素,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通过解答的形式,对配偶一方作为同住人参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则应按照当地的规定,判断公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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