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外情有法律责任吗?如果另一方不想离婚怎么办?

离婚
2020-03-10 09:09: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不愿意离婚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就双方的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一般有两个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因此您可以与男方协议离婚,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家庭暴力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您还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对您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婚外情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很多婚姻都是因为婚外情而破裂的。那婚外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例如:
    1、双方对于双方非法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鉴于双方均背叛婚姻,与婚姻异性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合法婚姻的另一方,为无过错方,且双方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非法同居双方之中的一方或双方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另一方明知同居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则构成破坏军婚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4、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有关规定。关于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之中一般以按照无过错方的要求,将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全部或绝大多数分给无过错方。如果不存在共同财产或双方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则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鉴于问题所描述的过错方婚外同居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的情形,应已足够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5、承担婚姻法46条所称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之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单纯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就婚姻法4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46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应当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主张,告知其于离婚诉讼后1年内另行起诉。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并未于一审期间依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而是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调解,调解无效的,告知其于离婚诉讼一年后另行起诉。
    7、明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32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28条、29条、3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9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