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为什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项目由交通管理部门事故科决定

2020-03-11 00:34: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审判后,判决生效一方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你好!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人身伤害,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为1年,当然还有特殊情况,这里暂不言论;
    2、伤残赔偿需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有异;
    3、伤残鉴定级别需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 建议你委托律师全权跟踪处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
    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不管是赔偿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不能消极等待,积极接受鉴定结果,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由具备法律规定的,对交通事故伤残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同时不同的鉴定机构其鉴定级别和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受害人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鉴定机构很关键,对于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或是鉴定范围超乎其所拥有的合法鉴定范围的,一经法庭查证,鉴定结论将会不被法院采信,也就起不到证明的效果,从而直接影响受害人索赔的权利。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一般情况下,伤者出院可认为是治疗终结。但是如果病人出院后因原病情的反复又入院治疗的,这种情况就应当视为治疗没有终结。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按照医学鉴定的常理,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和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在伤后3到6个月可以去进行伤残鉴定。
    而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的,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去鉴定伤残等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