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哥哥公司的经济适用室已经转让给我了。 因为没有证明书,房地产想在公司或者登记哥哥的名字,在房地产公证所把他的房地产转让给我。 买房子的钱是我出的。 这样的公证有法律效果吗?
公证
2020-03-11 09:15: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经济适用房的分割补偿问题:
1、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
离婚
如何分割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分割即可。此时,还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妻可以竞价
拍卖
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同样的,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经济适用住房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
房地产开发
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
社会保障
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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