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6年申请注册了一个商标logo,用以我的在唐山市的XX所,之后我还在上海市见到一个连锁加盟的XX所应用的商标logo和我申请注册的商标logo同样,我觉得她们组成侵权行为,她们明确提出想选购我的商标logo,我想问一下我卖大约要多少钱适合?上海市连锁加盟XX所注册资金是五千万,一个医院门诊大约年收入额在四五百万上下

连锁加盟
2020-03-11 13:21: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标申请过程中能不能使用,是根据商标使用对应的主体来判定的,需要区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和商标强制注册原则:
    1、属于商标自愿注册的类型,那么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可以使用,但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属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类型,那么在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就不能使用。不过,目前只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及部分药品是强制注册的,其它商品无需强制注册。
  • 若注册商标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 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你还需要为此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规定按如下:
    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6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6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6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该企业实际上存在使用您注册商标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两种行为。 这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
    一、看是否能在中国本地进行公证购买,如果可以,则可以通过公证购买获得该企业侵权的证据,进而去法院起诉或是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侵权证据,例如该公司的网站上的资料),通过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查处。 第
    二、可以先到海关进行商标备案,根据《20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其中,上述条款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 在完成备案后,根据《20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规定: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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