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的大姐姐,你好! 有什么问题! 借了别人的钱放高利贷,现在没有向债权人报告! 什么? 法院不会问钱的地方! 什么? 不回答可以吗?法律上是否有要求

2020-03-11 16:15: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一方借高利贷,另一方是否有还的义务?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有还的义务。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很多民间借款利率,竟超过银行同期利率30至50倍。但在查案的时候,这些民间借贷却往往让法官和民警无可奈何,只能当作普通的经济纠纷处理,原来放高利贷的人通过多种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他们主要有以下这些手段:  
    1、借款时就扣除利息:比如借10万,只能拿到8万现金,月息20%,到一个月时,如不还本金,可先付2万块小钱(利息)。然后将房产抵押,如果最后还不上,抵押的房产就归放款人所有了。  
    2、借条不写利率,把利息加进借款数额内:9月3日南京白下法院审理一起借贷案:市民张某诉凌某夫妇去年8月借260万元,仅还10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的160万元。凌女士讲当时为到宁夏投资开矿,向张借款200万元,借期3个月,张提出月利率20%,并要求把3个月利息60万元加进借款数额,不写出利率,于是写成“借款260万元”。因开矿出问题,投资无法收回,难以如数还款。法官认为,“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不能仅凭推理定案”,还是判被告全数偿还。  
    3、以违约金、投资回报率代替利率:比如,市民向借贷公司借款时写的借条:“借款6万元,期限20天,违约一天违约金6000元”、“借款16万元,期限20天,一天违约金
    1.6万元”。国安贷款担保公司总经理张志明向李某借款,多次签的是“合作协议”,上面写明的是“投资额”、每年固定利润率及期限。  
    4、口头约定利率,不留痕迹:多份借条,上面仅写借款数额和日期。大数额的借贷,放贷人会约对方到浴室“裸谈”,目的就是防止对方悄悄留下录音证据。  群众遭高利贷逼债,被追债人跟踪,或干脆“住”进家中,常常会先打110报案。警察来了解后,只将之看作民间经济纠纷,劝他们向法院起诉解决。警察一走追债人员便又继续进行威逼恶索。很多因此引发的案件,最后都是以非法拘禁、暴力伤害定罪的,而“高利贷问题”并没有受到追究。于是,出现了大量的高利贷发放者起诉欠款者的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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