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户籍的难题,父母我和姐姐都会同一个户籍,并且都分别创立了一个家中,如今就是我丈夫的户籍迁往这儿,妹夫的户籍没迁过来,我的意思是要单独立户。妹夫如今是在他自身那边房主,有一个母亲在这里户籍上,那样如何单独立户?

2020-03-12 07:19: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当事人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参与当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 分户流程:
      申请人书写一份“分户申请书”,到户口所在村委会盖章。(基本上地区都要先经过村委会的同意盖章。)
      在村委会盖章之后,到户籍管理的派出所请管片民警签意见(有时需所长签字),此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以及房产证或者土地证。
      等审核通过之后,请派出所的户籍办工作人员给一本分户之后的新户口本。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