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某店铺上选购一支唇膏,接到货品后与商品极为不符合,并那假冒伪劣商品欺骗顾客,过后店家还有意停售货品,是不是组成侵权行为?

消费者维权
2020-03-12 07:57: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赔偿,以造成的损失为赔偿基础。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购买价格赔偿。
    2、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工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产品销毁。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可追究“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哪些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更多详细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1、哪些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4)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5)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变质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7)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价值的;   
    (8)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   
    (9)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许可证或产品登记证方可生产的商品,而无证生产或者曾经取得但已失效的;   
    (10)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号码、产品批准文号,未按规定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的;   
    (11)其他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中假冒伪劣商品的。   
    2、假冒伪劣商品有什么危害?   
    (1)严重损害我国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坑农害农,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假劣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农机配件是影响农业生产的一个突出问 题。如1994年河南汝城县农林牧种源公司非法销售假杂交稻种案,造成浙 江、安徽、湖南三省6个县8万亩水稻减产,其中4万亩水稻绝产,3万多农民缺粮断炊。假冒伪劣使一些地区本来就很脆弱的农业生产雪上加霜,严 重破坏农业生产,影响农民生活的安定。   
    (3)广大消费者蒙受了人身的、经济的、精神的多重伤害;   
    (4)败坏出口商品的信誉。 要了解更多商标法相关法律经验,请点击:商标法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 买到伪劣产品,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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