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43岁了,户口还没搬进母亲的房子,现在整个村子都被拆除了,村长说我没有资格,没有补偿,村子是法律实践吗?我能得到同样的村民补偿吗?

2020-03-12 08:21: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户口全家迁入到城市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将户口迁入到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利收回承包方得耕地和草地。
  • 拆迁安置补偿与户口有无关系  根据《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要素是产权。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关键是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人口不在此例。
  •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房地产开发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房屋拆迁的目的和拆迁行为包括:
    (1)个人拆除自己的房屋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2)拆除自己的房屋之后将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拆迁行为。
    (3)个人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开发房地产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
    (4)个人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项目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
    在我国,个人作为拆迁行为的并不多,因此在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不再将个人作为拆迁人规定在拆迁行政法规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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