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个单位工作了三年,现在该单位解散了,他们说我是临时工,没有补偿,我是在2014年1月6日到现在,2015年10月30日签署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2016年10月30日,他们没有与我续签,请问我有什么补偿,这份劳动协议有法律效率?

2020-03-12 09:04: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您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您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就相应的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约定,法律并没有就能否降低工资或变更岗位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单位在新的劳动合同上变更相关条件并不违法。如果您无法接受单位的条件,可以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您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到期,单位在新的合同中变更相关内容并不违法,如果您不同意协议内容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并解除劳务关系,单位无需赔偿。
  • 劳务合同,用工单位是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赔偿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开除员工,没有任何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员工违法违纪,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责任如果因劳务派遣公司原因解除合同不再派遣,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工作年限补偿,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 劳动合同未满,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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