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
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