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一份声明,说明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当事人因关系不当而提起的法庭诉讼的事实。因为对方已经在互联网上爆炸了,引起了大量的传播,公布了他的姓名和消失了他的名字。现在他指责我向公安机关泄露了他的隐私。我是否构成侵犯隐私的行为?我应该受到公安的惩罚,还是法院应该接受这种侵犯?

2020-03-12 09:53: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形式。不过没有统一的侵犯他人隐私罪的处罚,要看各种不同的侵犯形式。对于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这种行为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判定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标准如下:  
    一、未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二、准确判定近似商标;  
    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四、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  
    五、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七、综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有知名度高低的区别。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