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93年进到国营企业企业工作中.97年在该企业变为合同制职工,户籍同一年转到,我想问一下我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哪一年?工作年限从哪一年测算?

2020-03-12 11:47: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的答复,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 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 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 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 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 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原则上工龄不应连续计算,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存在着例外。  第一,新的用人单位系由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而来,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分立和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欲变更原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对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也应如此,如劳动者不同意重新计算,则应连续计算。  第二,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着人事调动关系,劳动者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因在人事调动情况下,实际上是产生了劳动关系的概括转移,即在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这种转移一般包括工龄在内,从而表现为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到新用人单位后连续计算。
      第三,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工龄计算做出明确约定予以连续计算的,应予认可。应当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独立性。
    通常说的关联公司,是指在出资或组织上有密切联系的两家或数家公司,如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参股公司等。但这种出资或组织上的密切联系显然并不影响各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各个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 根据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据以上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支付规则】  1)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实际工作时间可超8小时或40小时;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支付
    1.5倍工资;  3)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正常工作;  4)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支付3倍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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