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2019年50周岁以上,我就是2004年公司破产了,原公司被个人承揽我又在原企业再次工作中到2009年,随后和企业签署了同意辞职合同书,2018年末查出来癌证,如今要办病退不知道能否办?

2020-03-12 16:55: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不存在病退一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到四级伤残待遇。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对承包商来说,合同解除权后,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结算是最核心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条对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答。《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按下列规定处理:①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后,不予支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的法定违约责任
    此外,结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及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承包人在承建工程时,只有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合格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否则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一、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当然这两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也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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