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在新华xx工厂工作到2008年,医疗保险一直没有支付,要买任何东西要解决,老年保险一直没有给付,过了10年,我们已经支付了自己的费用。直到现在,老年保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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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带上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办理,户口在哪个区,就在哪个区的社保局办理。你也可以选择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应和养老保险在同一区域办理,
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设立的"流动人员缴费窗口"参保,具体缴费标准可根据《年度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选择确定(他分有很多缴费档次,来适合不同经济层次人群,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档次进行缴费)养老保险费实行邮局代收。
每月按时缴费。如按季度、按年度缴费,应提前存入。欠缴半年即停止征缴。来社保处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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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是
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实践中,职工也多数是用工资缴纳的。因此,无论是事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还是退休后才开始领取的养保险金均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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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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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