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公司股东,债权债务出現难题,随后我建议撤出来,那时候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2015年,具体认缴出资额才10万,假如企业亏本几十万,公司股东应当担负如何的义务,有一个重中之重是,企业沒有财务会计,会计不清楚,一直督促找财务会计,法定代表人一直躲避,亏本,之后才发觉资不抵债

2020-03-12 17:54: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对于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是不能向股东要求承担责任的, 但以下情况例外: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 关于注册公司的风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代理注册公司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 行政责任. 针对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工商管理部门一经查实会对公司除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二 刑事责任: 虚报或抽讨注册资金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 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如果有注册资本虚报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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